社會中心/台北報導

已故前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柯金柱被控偵辦案件時,與律師友人盧慶南收賄,將案件不起訴;台灣高等法院今(14)日以貪污罪判盧慶南15年有期徒刑、褫奪公權7年。其餘被告包括宏恩醫院前董事長孟憲傑、前院長黃國泰及放射科技術室前主任藍浥椿等3人仍獲判無罪;全案可上訴。

柯金柱被控於91年間與盧慶南串謀,利用偵辦宏恩醫院勞健保詐欺案時,偽造告發狀,讓案件併到柯的手中偵查,柯再向黃國泰等人收取550萬元賄款,將案件不起訴。92年間,2人再度合謀,以相同手法接收大安醫管公司涉偽造文書案,並收受當事人70萬元賄款,柯金柱等人因而被控貪污。

全案於97年12月一審宣判,柯金柱判刑20年,當天他在法院候保室等待交保時突然昏迷,送醫後不治,獲判公訴不受理。盧慶南一審判刑15年,孟憲傑、黃國泰與藍浥椿均判無罪。


以下文章來自: http://www.nownews.com/2010/10/14/138-2655044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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